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侯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佩勳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