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潘榮福即長立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威霸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伍拾伍萬零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
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
仟捌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