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永即曹永吉間因加倍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
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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