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72號
SLDV,100,消債更,72,2011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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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十二號
債 務 人 陳詠琳原名陳佳麟.
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件:
債務人依民國九十五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劃書。
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債務人之民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債務人自陳其所投資之友祺企業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九年結 束營業,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劃撥帳戶 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到院。 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具體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內容、地點、時間、



薪資計算方式等)。
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債務人自九十八年五月起迄今之薪資資料。
債務人自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為 何未居於此而賃居他處?
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承租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該 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租金繳交之證明文件。 債務人自陳因工作壓力過大,罹患精神疾病,病倒後有一段 長時間無法工作致毀諾等語,請說明債務人病發無法工作之 時間及毀諾之時間點,並提出債務人病發前後各六個月之薪 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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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