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余有祥
郭耀淇
共同代理人 謝凱婷
周家軒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圳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代 理 人 葉詩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余有祥、郭耀淇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3日收養周家軒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余有祥(收養人,民國53年7 月22日生)、 郭耀淇(收養人,民國58年4 月2 日生)與周家軒(被收養 人,民國97年10月16日生),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經由周 家軒之法定代理人李麗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代為及 代受意思表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周 家軒為養子,爰聲請准予認可余有祥、郭耀淇夫婦共同收養 被收養人周家軒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契約書、戶籍謄本、 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二、經核,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復無民法 第1079條第2 項所列不予認可之情形,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 人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亦同意出養,有上開證據在卷可 稽,並經收養人余有祥、郭耀淇及其代理人、被收養人法定 代理人之代理人葉詩宇到庭陳明可據(參見本院100 年6 月 7 日訊問筆錄)。另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 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訪視,據覆略以:㈠出養必要性:被收 養人周小弟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監護之棄嬰,為使周小弟 能成長於一完整家庭,並獲致穩定良好的照顧,確有出養之 必要性。㈡收養人現況:收養父親余先生自述為人務實、正 直、坦率、重信用、有正義感、責任感,個性樂觀、堅強、 風趣、有點急躁;收養母親郭小姐自述個性單純、直爽、大 而化之、注重公平、外柔內剛,行事認真、但求盡力,願意 自我反省。余姓夫婦予人的整體印象為成熟、樂觀、爽朗、 表達能力佳,有想法及行動力。余先生目前以投資理財為業 ,已有一定之經濟基礎,提供家庭及育兒所需尚遊刃有餘。 余姓夫婦婚齡四年,婚前分別因前次婚姻及父親外遇的事件 之經驗而對婚姻有所恐懼,然此借鏡讓他們在選擇婚姻時更
加謹慎珍惜,在磨合中開放的面對雙方歧異,也願積極解決 衝突,攜手至今,均能以成熟理性之態度經營婚姻,感謝對 方之付出,對婚姻滿意度高。教養上,夫婦倆不贊同體罰及 嚴格的管教方式,採以溝通、引導、清楚而一致的規定和原 則、配合適當的勞動處罰、自然後果、適時的獎勵、關懷和 陪伴,讓孩子有自主的空間並且感受到被重視,有正向之教 養觀念。身世告知方面,兩人參與相關課程後,認漸進式告 知的技巧很有幫助,除給予孩子足夠的關愛,也樂於聽取相 關經驗、保持學習,態度開放。㈢試養情形:被收養人周小 弟現年2 歲7 個月大,約1 歲11個月大時由收養夫婦接回照 顧,試養至今八個月。周小弟的飲食、作息規律,健康情形 良好,睡眠狀況安穩,發展情形正常,唯語言部分較慢,但 經收養父母的引導有持續進步中;照顧方面,余姓夫婦均親 自照顧,兩人皆相當用心且耐心陪伴小孩,亦願意積極學習 新知,陪同孩子一起成長;家訪時觀察,周小弟與收養人之 間互動親密自然,受到收養夫婦的接納與細心照顧,雙方已 培養出親密之依附關係,評估試養情形良好。㈣綜合評估: 綜上所述,收養人余姓夫婦無論在家庭環境、經濟、婚姻、 教養等各方面皆屬穩定良好,兩人承諾度高,實能提供孩子 一個健全完整的家庭,以及穩定、良好之成長環境,且周小 弟於試養期間被照顧之情形良好,因此基於兒童及青少年最 佳利益考量,本會評估收養人余有祥、郭耀淇夫婦適合收養 周家軒小弟弟。」等語,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 文教基金會函附之出養個案摘要表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前揭 建議報告,認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不詳,顯無法負起教養被收 養人之責任,應有出養必要性。又收養人已照顧被收養人九 月餘,確能提供被收養人良好的成長環境及穩定的家庭關係 ,並有強烈之收養意願,彼此間亦已建立緊密之親子依附關 係,整體試養情形良好,並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特質、經濟狀 況、收養動機、對被收養人之教養態度、親職能力等事項, 認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周家軒為養子,符合被收養人之最 佳利益,聲請人聲請認可,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