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林碧霞
林官宏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徐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 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1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 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非訟事件,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碧霞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3 號13樓」,業經 載明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且亦有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故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33 條第1 項之規定, 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