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17號
SLDV,100,司聲,217,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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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王子萍
      杜聿琛
      陳克敏
      萬人輔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99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2 號,其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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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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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起訴│
│ │ │ │時繳納20,800元,後經本院│
│ 一 │裁判費用 │ 10,790元 │100 年度聲字第224 號裁定│
│ │ │ │返還溢繳之100,10元,故計│
│ │ │ │為10,790元。 │
├───┴────────┼──────────┼────────────┤
│ 總計 │ 10,7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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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繳納、負擔,故不列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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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