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379號聲 請 人 張旭徵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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