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379號
SLDV,100,司票,3379,2011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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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張旭徵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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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