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70號
SLDV,100,司司,70,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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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丁惠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丁惠香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願任同意書、 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影本各一份,而聲報鈞院備查,為此依前 揭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丁惠香為如附件所示各 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核聲請人係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聲報 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100 年度司司字第69號 ),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丁惠香為全揚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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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