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542號
SLDV,100,司催,542,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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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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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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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瑞士法郎CHF)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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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75 │234550 │98年4月30日 │
│ │務所 王富民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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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