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錦昌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錩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敦厚堂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惠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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