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45號
SLDV,100,司促,11945,2011071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炎成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游進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