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686號
SLDV,100,司促,11686,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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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雄黑輪大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李佳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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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