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194號
SLDV,100,司促,11194,201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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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威鋐交通器材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0 年7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7 月6 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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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