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第16號 第17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66號 第67號 第68號 第70號 第71號 第72號 第73號 第74號 第75號 第76號 第77號 第82號 第83號 第88號 第87號 第90號 第91號 第100號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第4號 第9號 第10號 第11號 第13號 第14號原 告 陳李晶晶原 告 陳美秀 陳建成(歿) 陳明志 黃信章 黃家全 沈秀芳 洪蘇秀琴 洪國哲 洪國庭 呂紹文 石乃豐 石乃文 楊少筠 陳依涵 黃秋男 吳學燦 吳國賓 魯文恬 黃鳳嬌 鍾梅芬 呂秋慧 呂淑芬 阮英麟 阮家能 彭慧琪 彭子欣 康文清 林怡秀 江稱原 詹玉葉 江夏伶 蔡正德 郭坤隴 郭瑛華 梁忠鈞 林鈞康 林惠筠 李萍南 那公忠 李柏青 林嘉裕 賴柏如 黃美儀 黃仕詠 郭裕燦 司瑪莉 李月玲 傅 御 萬浩明 張雲鵬 洪月葉 洪宗迎 劉秋菊 鄭毓文 王淑真 劉淑娟 游瑞明 王而斌 陳振成 劉先皋 陳亭儒 鄧又宜 蔡宗賢 羅晏如 吳素琴 張秀鳳 張明峯 蔡奇佳 黃素妹 江郁茹 洪梅雲 趙順美 陳元祥 覃凱慧 賴嘉賓 許文筆 王踐行 程重字 林素梅 高靜芬 吳美芬 許育華 鄭毓文 賴美珠 被 告 江淑芬 胡琇紋 劉立雯 劉立秋 黃錦民 陳建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金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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