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逢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逢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受刑人沈逢彬因詐欺、竊盜、侵占及違反電信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