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陳銀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
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起訴書)。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蕭翠英告訴被告張陳銀鳳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於民國100年7月1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