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08號
KLDV,99,訴,408,20110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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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代理人  簡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健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善作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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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