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曾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人黃漢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
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53,764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金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不得延誤;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