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6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楓君
林淑樺
被 告 吳朱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
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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