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628號
KLDV,100,基小,628,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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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江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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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