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98號
KLDV,100,司聲,98,201107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黃雅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歐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 1 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對相對人設 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 領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用貸款契 約書1件、債權讓與聲明書3件、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封面 及戶籍謄本等(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 ,經該局函覆表示,經本局多次派員至該址查訪,均未遇相 對人,經詢問鄰居指稱,不認識該址住戶,此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四分局民國100年4月27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00404305號 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