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七0五號
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成主賜
被 告 大億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支票四紙及訴外 人勞同光所簽發,經被告背書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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