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427號
KLDV,100,司促,6427,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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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王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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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