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810號
TPHM,106,上訴,810,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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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銘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家銘因殺人未遂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依刑法 第271條第2項、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執行羈 押,至106年6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23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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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