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韓復榮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配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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