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分配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21號
KLDV,100,司,21,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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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韓復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配財產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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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