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附民字,100年度,23號
KLDM,100,基交簡附民,23,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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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紅棗
送達代收人 林淑娟
被   告 李明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基交簡字第36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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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