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何舜民
被 告 林永智
呂岳霖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蕭振輝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