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0號
CYDV,100,補,170,2011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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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鐘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元間遷讓房屋及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51
9元【計算式為①建物專有部分:標準單價2,600*總面積136.09*
(1-折舊率1%*折舊年數19)*地段調整率120%;②建物共有部分
:標準單價2,600 *總面積1492.48*(1-折舊率1%*折舊年數19)
*地段調整率120%*權利範圍224/10000;③基地部分:公告現值
27,960*面積1282*權利範圍238/10000。①+②+③=1,281,51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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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