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曹運蘭律師
陳相如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碧珠
被 告 立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琪
訴訟代理人 許恆毅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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