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672號
CYDV,100,司促,6672,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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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債 權 人 侑能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美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賴美玉住於 桃園縣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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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能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