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1年度,11號
PCEV,91,板小調,11,200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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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龍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年
  訴訟代理人 徐文珍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十一號十七樓之三,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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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