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0年度,1044號
CYDM,100,嘉簡,1044,201107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幼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幼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補充被告王幼翔之前科紀錄: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 民國100年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第11頁),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