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0年度,19號
CYDM,100,嘉交簡附民,19,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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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江華
法定代理人 張煙矗
被   告 李永玄
法定代理人 李德上
      何美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嘉交簡字第5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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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