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9年度,7號
NTDV,99,醫,7,2011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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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劉盈位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馮寶玉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   告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輝
訴訟代理人 何堅忠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馮寶玉涉有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八一號傷害刑事案件偵查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今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八一號傷 害刑事案件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偵查終結,本院認 為有必要繼續進行本件訴訟程序,爰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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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