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8號
NTDV,100,司拍,38,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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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王建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秀和等15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拍賣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歷次移
     轉變更登記契約書。(如遺失,請向地政機關申請補
     發)
  (二)補提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蔡火銈、劉寧惠與楊燕
     間,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暨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
     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廖玉雲為相對人之依據,並確認正確相對人為何
     。
  (四)請補繳陳碧花陳黃笑除戶戶籍謄本、陳碧花、陳黃
     笑、陳勝隆各別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請向被繼承人陳勝隆陳碧花陳黃笑死亡時戶籍地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
     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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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