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67號
NTDV,100,司促,3667,2011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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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伍金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有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雅雯
上開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方有德
      鄭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即相對人方雅雯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方有德住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開高巷45號」、「鄭春妹住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開高巷4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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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