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 告 大霹靂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匯峰
被 告 洪郁嵐
陳思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洪郁嵐、陳思璇刑事部分,係分別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3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 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均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依上開規定,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由本院自為裁 判。本院前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將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顯屬有誤,應將上開裁定撤 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