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4號
NTDM,100,聲判,4,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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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巨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孟華
代 理 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923 號,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
字第144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巨兆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巨兆公司)以被告張家銘涉犯 業務侵占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 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 1442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00 年5 月17 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923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聲 請人於100 年5 月20日收受前揭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後,委任 律師於100 年5 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證 ,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在程序上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偵查中曾提出被告於98年7 月24日11時20分許,以 帳號「pctpowertron」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CA RBON碳纖維座墊」,並提出被告於同一時間、同一帳號,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另刊登拍賣「CARBON碳纖維座墊」產品 ,原處分書就此漏未調查。
㈡、被告於網路上販售「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自 行車零件,係聲請人之西班牙籍客戶下單購買並確認數量後 ,聲請人始將確認數量之自行車零件交由瑞勝企業社烤漆加 工,完成後再由瑞勝企業社如數交付予聲請人,並無剩餘樣 品之可能,聲請人公司之業務員李駿偉曾向被告購得「KARB



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1 個,檢察官於偵查中未曾 傳喚李駿偉到案說明,偵查有所不備。縱認瑞勝企業社有「 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之樣品,何以證人陳旻 娟得將此樣品交由被告於網路上販賣?瑞勝企業社何以未察 覺?檢察官於偵查中未查證證人陳旻娟證述之真實性,有所 違誤。
㈢、又被告於網路上販賣之「CARBON碳纖維座墊」,聲請人並未 將該產品交由瑞勝企業社烤漆加工,被告並非聲請人之客戶 或下游通路商,被告何以取得該零件?檢察官並未予以詳查 ,再者,被告於網路上販賣該產品之價格遠低於聲請人出售 予下游通路商之報價,被告取得該產品是否涉有贓物罪嫌, 檢察官亦未詳查。綜上各節,檢察官未盡調查證據之責,遽 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未予詳 酌,亦未令告訴人提出有利證據而駁回再議聲請,聲請人難 以甘服,請求准將本案予交付審判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揆其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 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 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 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 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 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 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 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法院於審 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 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 宜率予交付審判。所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 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 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 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 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經查:
㈠、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另案被告賴美伶(涉犯侵占部分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2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5 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聯絡,先自97年12月2 日起至98年7 月15日止,由另案被告 賴美伶偽造不實之採購訂單,並委託不知情之大榮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據以製作不實之託運明細單,製造必須將自行車零 組件發包,寄送予合作廠商加工之訊息,利用貨運配送貨物



之方式,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所管領支配之聲請人 巨兆公司自行車零組件(體積共200 才),寄送至另案被告 王洛揚(現由臺中地檢署通緝中)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另案 被告林家成曾豐仁曾豐章劉淑文黃靖茹、黃淑一等 人(上開被告林家成等人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予以簽收,再轉交予另案被告王洛揚收受予以侵占入己 。嗣由被告張家銘於98年7 月24日上午11時20分許,以「pc tpowertron」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刊登拍賣之「KA 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嗣將之出售於不詳 姓名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 。
㈡、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係以:訊據被 告固不否認確有於奇摩拍賣網站,以上開帳號販售「KARBON 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惟堅詞否認有何侵占犯行, 辯稱:上開物品係女友之姐姐陳旻娟交付而代為販售,伊不 知上開物品之來源為何等語。被告上開所辯,核與證人陳旻 娟證述:因不熟悉網拍,方委由被告代為在網站上進行拍賣 ,而上開物品亦伊前於瑞勝企業社任職時,聲請人委託瑞勝 企業社零件烤漆時剩餘之樣品,伊原本欲取回自行組裝,惟 因尺寸不合,才委託被告出售等語相符。而告訴代理人許麗 淑亦陳述及證人即瑞勝企業社負責人鄭駿承證述:巨兆公司 確曾將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交予瑞勝企業社烤 漆等語。是尚無證據足資證明上開「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 頭- 轉接座」係另案被告賴美伶自聲請人公司侵占所得,因 此被告所辯尚非無據,應堪採信。除此,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犯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 起訴之處分。
㈢、聲請再議意旨略以:聲請人所交付委託瑞勝企業社加工之自 行車零件,為自行車零件中屬於高檔,價格昂貴之零件,加 工時應是巨兆公司將某些數量之零件交由瑞勝企業社加工, 完成後就再將當初交付之數量交還巨兆公司,並申請加工費 用,豈有剩餘樣品?分明是女友之姐姐陳旻娟將該零件侵占 已有,或為另案被告賴美伶共同侵占,再交由被告張家銘於 網站販售。茍若被告不知情零件來源為何,亦為共同銷售贓 物之人,犯有銷售贓物罪,原署均未詳予審酌,致其認定與 事實不符等語。
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維持原偵查檢察官之認 定,並以:原檢察官於偵查後,審酌聲請人指述及被告之辯 解,參酌證人即被告女友之姐姐陳旻娟、告訴代理人許麗淑 、證人即瑞勝企業社負責人鄭駿承之證詞,認定:被告辯稱



上開物品係女友之姐姐陳旻娟交付而代為販售,伊不知上開 物品之來源等語堪以採信。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與另案被告賴美伶陳旻娟有侵占之犯意聯絡或行 為之分擔,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經核 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又聲請人原告訴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罪 ,經原檢察官於偵查後,認定被告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業於 原不起訴處分書中,一一具體說明其理由。聲請人聲請再議 並未提出具體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證明被告犯罪。次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受理再議中傳喚聲請人之 代理人許麗淑、被告及證人陳旻娟調查相關事證,亦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另案被告賴美伶陳旻娟有侵占 之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且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 贓物犯行,仍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綜合上述各情,本件 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業務侵占犯行,而聲請人聲請 再議所述,是其本於自己所得資料而為推測被告犯罪,並非 足為證明被告有業務侵占犯行之積極證據,本件既查無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原檢察 官之處分尚無不當,聲請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聲 請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再議。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告 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有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六、被告於偵查中固承認有以帳號「pctpowertron」於網路上刊 登販售「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之訊息,惟堅決否認有 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於網路上刊登販售之「KARBONA- 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係伊女朋友的姊姊陳旻娟 委託伊代為在網路上販賣,伊不知道該產品之來源等語。經 查:
㈠、被告以帳號「pctpowertron」於雅虎奇摩網路上登錄,刊登 販賣「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一情,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YAHOO 奇摩回覆公文資料1 紙 在卷可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848號



卷二第17頁),並有上開刊登拍賣產品網頁附卷可查(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848號卷一第204 至20 8 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然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以帳號「pctpowertron」於網路 上刊登販賣「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係 陳旻娟請伊幫忙在網路上拍賣,伊不知道陳旻娟從何處取得 該產品,該產品曾以新臺幣(下同)1100元售出,所得貨款 都交給陳旻娟,伊不知道「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 座」產品是巨兆公司生產或代理,伊與巨兆公司亦無生意往 來,也不認識賴美伶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他字第3848號卷二第46至47頁);復於偵訊時供稱:「KA 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並非伊所有,是陳旻 娟委託伊代為販售,伊沒有獲利,陳旻娟沒有告訴伊該產品 的來源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2 號卷第7 頁)。是被告於警詢及偵訊均供稱其是幫陳旻娟代 為刊登「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販售訊息 ,並不知悉該產品來源。
㈢、復依證人陳旻娟於警詢時證述:伊有委託被告於網路上刊登 販賣「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訊息,被告 並無獲利,只單純幫伊刊登販賣訊息,因伊於98年間任職瑞 勝企業社,於同年7 月間因伊要組裝腳踏車,就從公司帶回 「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欲自行組裝,嗣因規 格不符無法組裝,遂委託被告代為於網路上販售該產品,瑞 勝企業社有幫巨兆公司做烤漆代工的工作,所以伊才從公司 拿到「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零件回家組裝, 伊不認識賴美伶王洛揚林家成曾豐章王浩然等人等 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848號卷一第 48至49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之前任職於瑞勝企業社, 因伊對網路拍賣不熟悉,所以委託被告代為刊登販售「KARB 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訊息,該產品係伊於98 年間從瑞勝企業社自己拿回家的,伊帶回家本來是要自己組 裝,後因規格不符無法組裝,所以才想試賣看看,以1100元 販賣是想說賣看看,有人買就賣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2 號卷第8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923 號卷第14頁)。是證人陳 旻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其有委託不知情之被告代為販 售「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核與被告辯 稱其僅單純代為刊登販售產品訊息,不知道「KARBONA-碳纖 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來源一節相符,被告上開所辯, 尚非無據。




㈣、又證人(即瑞勝企業社負責人)鄭駿承於偵查中證稱:陳旻 娟之前有任職於瑞勝企業社,負責生產管理業務,瑞勝企業 社有承作巨兆公司生產之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產品等語 (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2 號卷第40至 41頁),參以巨兆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許麗淑亦於偵查中陳述 :巨兆公司有委託瑞勝企業社加工「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 頭- 轉接座」此一產品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 署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923 號卷第14頁),是證人陳旻娟證 述其於任職瑞勝企業社期間帶回上開產品一節,尚非全然無 據。
㈤、聲請人固指稱聲請人委託瑞勝企業社代工之「KARBONA-碳纖 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數量均有控管,並無剩餘樣本 ,證人陳旻娟不可能取得上開樣本於網路上販售,然被告僅 係單純幫證人陳旻娟代為刊登販售「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 頭- 轉接座」產品,不清楚「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 接座」產品來源一情,業據證人陳旻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綦詳,縱認證人陳旻娟取得「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 接座」產品之來源甚有可疑,尚不足以據以推論被告知悉「 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來源,是證人陳旻 娟如何取得「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交由 被告於網路上販賣?瑞勝企業社何以未察覺?此僅涉及證人 陳旻娟之行為,與本案被告是否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涉。再 者,縱認證人李駿偉曾於網路上向被告購得「KARBONA-碳纖 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產品,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有於網路上 販售系爭產品,與被告是否涉犯業務侵占犯行無涉,尚不得 因被告有於網路上販售「KARBON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 」產品,即遽認被告有何業務侵占犯行。
㈥、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謂,被告於網路上販售「KARBON A-碳纖維立管龍頭- 轉接座」可能涉犯贓物罪嫌,及被告於 網路上販售「CARBON碳纖維座墊」,可能涉犯業務侵占罪嫌 等語。經查,被告是否另涉犯刑法第349 條之贓物罪嫌,並 非在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範圍;又被告是否於網路上販售「 CARBON碳纖維座墊」一情,亦非原不起訴處分所認定範圍, 依前揭說明,本院受理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前提,需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後,經聲請再議遭駁回後,始得向法院聲請 交付審判為其前提合法要件,是就上開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交 付審判意旨,既非原不起訴處分所載之範圍,本院依法自不 得就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為審查,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就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之告訴意旨範圍內,原不 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已詳予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



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聲請 人所指訴之犯行,本院細究全案卷證,認檢察官以被告所涉 犯業務侵占之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於受理再議中傳喚相關證人後,認無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有業務侵占犯行,被告罪嫌尚有不足,而駁回聲 請人再議之聲請,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核 無不合,是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以罪嫌不足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無 不當。本院認本件並無存在依卷內所存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有 犯罪嫌疑,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 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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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