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660號
TNEV,100,南簡,660,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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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宋月娥
被   告 郭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100元,惟按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給付補償
金216,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6,000元。另原告訴之聲
明後段請求被告自民國100年7月起至(唐邦大樓)管理委員會買
受臺南市○○區○○段1483建號建物為止,按月給付補償金1,50
0元部分,雖非本於債之關係而為定期給付或收益之請求,惟此
部分等同原告按月請求無法使用收益系爭建物所受之損害,且(
唐邦大樓)管理委員會何時將買受臺南市○○區○○段1483建號
建物尚無從得知,堪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補償金之期間未定
,應類推適用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原告得向被
告請求補償金之期間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396,000元【計算式:216,000元+180,000元即(1,500元×12
月×10年)=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
告業已繳納之2,100元,原告應再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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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