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628號
TNEV,100,南簡,628,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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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28號
原   告 方威然
被   告 王利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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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