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28號
原 告 方威然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利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