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628號
TNEV,100,南簡,628,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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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28號
原   告 方威然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利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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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