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2770號
PCEV,90,板簡,2770,200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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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七О號
  原   告 慶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七О號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四日下午五時零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白光華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T九─六六三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T九—六六三號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下稱系爭牌照)係原告所有,被 告將車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俗稱靠行),由原告將系爭牌照提供被告使 用,雙方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之靠行費用。詎被告自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共積欠靠行費用一萬三千六 百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是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雙方之契約 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之系爭牌照及給付所積欠之一萬三千六百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欠款明細表、存證信函等文 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小客車之牌照,並給付所積欠之款項一萬三千六百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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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