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坤和
相 對 人 台信資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賢
相 對 人 蔡正育
陳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始向相對人借貸,聲請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 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年 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始向相對人借貸,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其於高雄民壯郵局開立 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1 份為證。惟查,前開郵政 存簿儲金簿內頁載有「低收扶助」、「身障補助」等語,雖 足以證明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款及低收入戶補助款,然 查,觀諸前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之記載,可知聲請人每月 均可領得身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4,000 元及低收入戶扶 助款5,000 元,共計8,000 元,足供其支應生活所需;再經 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結果,聲 請人名下有土地1 筆、建物1 筆、汽車1 輛,單以聲請人名 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建物之課稅現稅計算,已達1,330,285 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按, 實難認聲請人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 支付本件訴訟費用9,690 元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既未 能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9,690 元之事實,揆之前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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