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家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徐素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楷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案件,惟業經調解不成立,茲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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