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代 理 人 李敦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88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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