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560號
TNEV,100,南小,560,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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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代 理 人 李敦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88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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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