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513號
TNEV,100,南小,513,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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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謝明君
      曾姵綸
被   告 李英慧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1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19日下午5時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晶鑽卡契約書影本、歷史資料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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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