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468號
TNEV,100,南小,468,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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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蔡惠婉
被   告 洪筱媛即洪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6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雅惠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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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