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0年度,1號
TNEV,100,南勞簡,1,201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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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高斐瑜
送達代收人 高哲偉
被   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訴訟代理人 王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裴」之記載,應更正為「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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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