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2054號
TPBA,99,訴,2054,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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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 告 詹德健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洪韶瑩 律師
原 告 廖明田
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 律師
原 告 吳進貴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 律師
 張譽尹 律師
原 告 謝哲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原 告 許金水
 陳欽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玲儀
  洪淑幸
 陳修君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羅權(主任委員)住同上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楊文科(局長)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參 加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焜耀
參 加 人 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㈠本件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  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下稱中科三期)  開發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民國(下同)95年間轉送「  中科三期」開發單位即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籌備處檢具之環境影響  說明書予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並經被告環保署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下稱環評會)第142 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環保署於95年7 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中  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原告於前述環評審查結論作成後,  主張其審查之程序及實體部分均違法,乃依法提出訴願及行  政訴訟,請求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經本院96年  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30號判決撤 銷確定。
㈡原告等主張其等為臺中后里地區居民,為環境影響評估法( 下稱環評法)第23條第8 項之受害人民,因被告環保署等怠 於依上開判意旨執行,仍讓開發單位即參加人友達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旭能公司)在當地繼續生產,影響原告等,已於99年8 月12 日依環評法第23條第8 項規定,提出公民訴訟告知函,請環 保署按環評法主管機關之職責,於99年8 月12日下午3 時前 ,以書面傳真方式轉請被告中科管理局立即命友達公司、旭 能公司停止該2 公司於「中科三期」基地範圍內之全部開發 行為(包括施工及營運),如被告中科管理局未於99年8 月 13日中午12時前,命友達公司及旭能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被告環保署應於99年8 月13日下午3 時前,逕命該2 公司 停止實施該2 公司「中科三期」全部開發行為,並請被告環 保署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對該2 公司各處新台幣150 萬元 罰鍰。原告另於99年8 月13日、16日提出請求狀,請求被告 國科會及被告中科管理局立即命友達公司、旭能公司停止實 施開發行為,但被告等均未置理等情;原告乃依環評法第23 條第9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公民訴訟暨確認開發許可無效等 訴訟。
三、原告等以被告環保署等於環評合法通過前,命該2 公司不得 實施任何施工、生產及營運等一切行為;惟被告環保署於97



年5 月5 日以環署綜字第0970033101號函、97年5 月6 日以 環署綜字第0970019935號函、97年8 月19日環署綜字第0970 063267號函,同意有關「中科三期」旭能公司、友達公司開 發計畫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第31條之1 規定,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被告等亦辯 稱:該2 公司進駐基地後之施工及營運,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污染總量管制,並定期監測廠商申報污染總量核配情形,被 告等認無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該2 公司之施工與營運對於 原告等無重大損害等語;因而倘本件訴訟結果認被告應命友 達公司、旭能公司立即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等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首揭條文規,命友達公司、旭 能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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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